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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7-04-20 | 来源: | 阅读:2648次

接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根据《关于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6号)精神,公布我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第一批)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并于2017年5月1日开始执行,过渡期至2017年5月15日后全面执行。通知如下:

一、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销售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内的挂网品种,均不得超过医保最高销售限价。

二、医保支付结算价是综合药品属性(治疗、辅助、营养)、药品价格、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结算标准。医保支付结算价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个人按报销比例分担;高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高于医保支付结算价、低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之间的差额由患者个人承担。

三、为确保新旧用药目录的平稳衔接,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为药品采购过渡期。自2017年5月1日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销售的挂网药品价格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级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稽核,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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